一、發布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2001年,總局印發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1〕21號),建立了省以下稅務機關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多年實踐證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對推動依法治稅,加強內部權力監督制約,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等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為進一步規范和統一省及省以下稅務機關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2014年底,總局對國稅發〔2001〕21號進行了全面修訂,并以34號令形式發布,在審理案件的范圍、審委會成員的組成等方面都作了較大修訂,我省國稅系統的審理辦法也相應作出修訂。
二、公告中的重大稅務案件包括哪些?
重大稅務案件主要包括:(一)重大稅務處理和處罰案件;(二)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三)應司法、監察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四)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五)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審理的案件;(六)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三、重大稅務案件的審理時限是多久?
重大稅務案件應當自批準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理決定,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審理決定的,經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日。但下列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一)補充調查的時間;(二)就有關政策問題書面請示上級稅務機關或征求有權機關意見的時間;(三)處理意見報上級稅務機關審理委員會備案的時間;(四)重大案件報經上級稅務機關審理定性的時間。
四、《江蘇省國稅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實施辦法》從何時開始施行?
《江蘇省國稅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實施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