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
蘇政辦發〔2014〕118號 |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江蘇省嚴重失信黑名單社會公示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嚴重失信黑名單社會公示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31日
江蘇省嚴重失信黑名單社會公示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公開,強化社會監督和信用約束,進一步增強失信懲戒機制作用,根據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及《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嚴重失信黑名單社會公示,是指將本省范圍內經依法認定并已向社會公示或已確定向社會公示的社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然人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省級相關部門信用信息系統,并通過相關媒介向社會公開。
第 三條 建立嚴重失信黑名單社會公示會商協調機制,由省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召集,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人參加,組織檢查督促各地、各部門 制定失信嚴重程度分類規范、認定程序,以及按照本辦法將嚴重失信黑名單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的情況,會商協調嚴重失信黑名單社會公示中的相關問題,促 進各地、各部門共享嚴重失信黑名單信息,加大信用聯動獎懲力度。
第四條 嚴重失信黑名單信息的來源包括:
(一)省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認定并已向社會公示或已確定向社會公示的嚴重失信黑名單;
(二)各省轄市信用管理部門歸集和依法認定并已向社會公示或已確定向社會公示的嚴重失信黑名單;
(三)其他依法獲得的嚴重失信黑名單。
第五條 省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制定本部門(行業)統一的嚴重失信行為分類規范,向社會公開并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省有關部門和單位、各省轄市嚴格按照分類規范認定嚴重失信黑名單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推送。
第六條 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負責將嚴重失信黑名單信息來源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認定單位)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的嚴重失信黑名單信息,定期推送到各省轄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省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信息系統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 認定單位應當于當月10日前向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推送上月嚴重失信黑名單,特殊情況不受此時間限制。
第八條 嚴重失信黑名單公示內容主要包括:
(一)當事人信息:社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工商營業執照、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有直接責任的當事人的姓名;自然人的姓名、個人身份證號(隱去月、日號碼段);
(二)主要失信事實;
(三)行政處理、處罰或法院判決決定的主要內容;
(四)嚴重失信行為認定的機關或者單位名稱;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九條 嚴重失信黑名單公示有效期為:社會法人自認定之日起7年,自然人自認定之日起5年。認定單位明確其他有效期的,從其規定。
第 十條 社會法人或自然人對其被公示嚴重失信信息的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向認定單位提出異議申請,由認定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復核和處理。復核后認為異議 屬實的,認定單位將處理結果告知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停止公示并發布更正通知。異議不成立的,認定單位將處理結果告知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 導小組辦公室,維持原公示內容。認定單位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回復復核結果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被公示的嚴重失信黑名單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公示名單中予以刪除:
(一)有效期屆滿的;
(二)按規定可以撤銷公示的;
(三)異議經復核屬實的;
(四)其他可以撤銷公示的情況。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實施。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省軍區。 | ||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31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