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省工業和信息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項目申報主體信用審查工作,強化信用審查結果應用,提高專項資金項目信用管理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家相關聯合懲戒備忘錄、《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蘇政辦發〔2013〕99號)、《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蘇政辦發〔2013〕100號)、《江蘇省行政管理中實行信用報告信用承諾和信用審查的辦法》(蘇政辦發〔2013〕101號),以及省財政廳、省信用辦《關于印發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應用信用信息暫行規定的通知》(蘇財規〔2016〕10號)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省工業和信息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工作中,各級經信部門對申請專項資金項目的企業、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各類申報主體和個人(以下統稱項目申報主體),實施信用審查及審查結果應用,并對失信項目申報主體實施懲戒。<?xml:namespace prefix="o">
第三條 省經信委實施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應當建立激勵守信、懲戒失信的管理機制,對信用狀況良好的項目申報主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專項資金;對有失信行為的項目申報主體,予以減少或取消專項資金扶持。
設區市、縣(市)經信部門應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對項目申報主體信用狀況進行初查。
第四條 省、市信用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建立和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科學、規范、高效、優質地為各級經信部門和項目申報主體提供公益性信用審查服務。
第五條 省經信委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處室應當加強專項資金管理中的信用記錄管理,及時將項目申報主體、社會中介機構等責任主體在專項資金項目管理中存在的失信行為信息,提供給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六條 各級經信部門應當要求項目申報主體切實履行信用承諾,對未履行信用承諾及違法違規的失信信息,及時提供給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并將項目申報主體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失信行為錄入個人信用檔案。
第七條 信用審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歸集的、項目申報主體及社會中介機構3年內的跨部門聯合懲戒失信信息及專項資金項目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失信記錄。
第八條 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歸集的應用于專項資金審查、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的失信行為記錄,嚴重程度劃分為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3個等級。
第九條 項目申報主體近3年內有如下行為之一的,為一般失信行為:
(一)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總額為10萬元以下,或者被處以警告的;
(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仲裁機構生效裁決,行政機關生效行政處罰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被對方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以“強制執行”方式結案的;
(三)拖欠稅款、員工工資或者社會保險費等2個月以內的,或者拖欠公用事業繳費6個月以內的;
(四)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認定拖欠貸款等合同款6個月以內的;
(五)銀行貸款逾期6個月未還的;
(六)違背一般性信用承諾,未履行一般性信用承諾內容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信用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為。
第十條 項目申報主體近3年內有如下行為之一的,為較重失信行為:
(一)因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總額為1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或者被責令停產停業、暫扣許可證、營業執照的;
(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仲裁機構生效裁決,行政機關生效行政處罰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被對方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后,仍未履行完畢的、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的或未結案的;
(三)未通過各類專項或者定期檢驗的;
(四)使用童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等違法用工的;
(五)違反資質、資格管理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服務活動的;
(六)拖欠稅款、員工工資或者社會保險費等2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或者拖欠公用事業繳費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的;
(七)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認定拖欠貸款等合同款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的;
(八)銀行貸款逾期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未還的;
(九)1年內發生2次以上同類一般失信行為或者1年內發生一般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十)省級環保、國稅、地稅、交通運輸、海關等部門對申報主體進行的信用等級評價,其中環境行為評級為紅色的,納稅信用等級為C級的,交通運輸行業企業信用等級為C級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信用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較重失信行為。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主體近3年內有如下行為之一的,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國家發改委下發的黑名單,或者根據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嚴重失信黑名單社會公示管理辦法(試行)》(蘇政辦發〔2014〕118號)被省、市有關部門認定為黑名單的;
(二)被工商、稅務、法院等部門認定為失信違法企業、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失信被執行人的;
(三)因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總額為100萬元及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的;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因生產、經營或者服務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資格或者其他有關證書、證明材料的;
(六)拖欠稅款、員工工資或者社會保險費等6個月以上的,或者拖欠公用事業繳費12個月以上的;
(七)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認定拖欠貸款等合同款12個月以上的;
(八)銀行貸款逾期12個月以上未還的;
(九)1年內發生2次以上同類較重失信行為或者1年內發生較重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十)省級環保、國稅、地稅、交通運輸、海關等部門對申報主體進行的信用等級評價,其中環境行為評級為黑色的,納稅信用等級為D級的,交通運輸行業企業信用等級為D級的,南京海關企業分類管理為失信企業的;
(十一)在專項資金申報及管理過程中,經省經信委認定項目申報主體、社會中介機構有蘇財規〔2016〕10號文中第四條所列的失信行為,或省財政部門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信用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二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報送的失信信息已經標注失信等級的,按照標注等級實施懲戒。未標注失信等級的,根據本細則第九、十、十一條明確的失信分類標準劃分等級并實施懲戒。
第十三條 經專家評審,擬安排資金的項目申報主體,在信用尚未修復之前,如有一般失信行為,資金安排額度扣減20%;有較重失信行為的,原則上資金安排額度扣減50%以上,直至取消安排資金;有嚴重失信行為的,不得申報和安排項目資金。
有失信行為的可按照《江蘇省社會法人信用基礎數據庫信用修復辦法(試行)》(蘇信用辦〔2016〕47號)申請信用修復。
第十四條 經各級經信、財政和審計監督部門查實,相關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申報主體會計報表等資料出具不實鑒證報告的,三年內不采信其為所有專項資金申報出具的鑒證報告,并將相關社會中介機構的直接責任人的失信行為錄入個人信用檔案。
第十五條 項目申報主體對信用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省或所在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異議申請。
省或所在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應當根據《江蘇省企業信用基礎數據庫異議信息處理規范》,在受理異議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反饋項目申報主體,并報送省或所在市經信委、信用辦。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實施。